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13  |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5]21号)精神,参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方案。

一、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158名,资助标准为5000/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医学院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是按照在各班级内应位于前20%,无违纪和不及格科目。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总人数1251名,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年)、二等(3000/年)、三等(2000/年),资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到位。

2、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是以助困为主要目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院(部)应在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困难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的各档次名额,要保证同样困难程度的学生享受同一档次助学金的资助。

二、评审人员组成

1、医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

佘传江,吕学雷,何娟,李新光,房莹,以及各专业辅导员。

2、各班级评审小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共计9人。

三、 评选名额分配

专业实体

国家助学金(人)

国家励志

一等

二等

三等

奖学金(人)

护理

68

325

73

58

临床

43

207

43

38

助产

16

73

19

15

检验

22

103

21

16

影像

33

143

27

26

小专业

5

25

5

5

   

187

 

876

188

158

四、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其他与之相关的补助。

第三条  评选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按分配名额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同学投票或其他方式产生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在收到各班上报名单后,组织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上报评选结果。

  第五条  凡上述获奖者,颁发的国家获奖证书、及相关材料将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  评审时间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于1113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六、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是体现国家对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关爱,政策性强、评选要求高的一项惠及学生利益的举措。各级评审组织和各班级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宣传、教育,通过评选使品学兼优的学生从中获益。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对自己所填写的情况负责,保证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本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有充分的公示时间,如有意见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逐级反映,并保证客观公正。逾期发表意见,有权不采纳。

 

                                                               医学院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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